重庆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强高水平大学建
设,提高我校人才队伍素质和科研水平,规范我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保证我校公派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
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第四条我校作为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之一,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负管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为做好公派研究生项目,我校成立了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部门如下:1、我校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方针政策,开展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选拔、管理、学分认证、效益评估等工作,并对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进行业务指导和联系。2、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协助国家公派研究生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导师或合作者)的对口联系、对口合作,并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3、我校各学院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每年负责协助向研究生院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
第二章选拔与派出
第五条我校研究生院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
f则,制定我校公派研究生的选派标准。各学院负责研究生评审选拔工作,并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实行全程跟踪,记录。公派研究生选拔完毕,指导研究生网上填报,并统一出具单位推荐意见表。第六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研究生院单位推荐意见表及相关材料,统一为研
究生办理相关上报事宜。第七条联合培养博士生需和学校签订协议,办理离校、学籍等有关手续;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籍给予保留;对于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的,按照我校研究生学籍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我校应届毕业生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其在公派期间的档案可由我校档案馆免费统一保存管理。超过留学期限未归者,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公派留学研究生出国前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研究生院备案。第八条留学基金委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