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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教字200110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21230【实施日期】2002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教育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青教字2001108号)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行政机关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行政审批,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获得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教育行政审批按行政权限分为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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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及各区市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各区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教育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法设定。青岛市教育行政机关需要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中拟定教育行政审批事项
的,有关处室必须对其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规范和监管该项审批权的具体制度。市及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
第六条新增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在正式实施前,教育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处科室应当将依据等材料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并由法制工作机构按规定到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登记。
第七条取消、调整教育行政审批事项,由教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后十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八条教育行政机关实施审批行为,必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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