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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58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政策,依法对债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四条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债券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二)已经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f(三)合理设置债券研究、投资、交易、清算、核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岗位;投资和交易实行专人专岗;
(四)具有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五)建立与债券投资业务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第五条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的政府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代理机构,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并由财政支持的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省级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财政部代理省级政府发行并代办兑付的债券,比照中央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省级政府债券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第七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准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由特定机构发行的,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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