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人制度之完善
内容摘要
证人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由于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及缺失,公民作证意识的缺乏和作证能力的差异,法院对相关制度执行不力,多种因素相互作用,证人作证率低下,在很大程度上对司法公正和效率造成了消极影响。本文从分析我国证人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出发,对我国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从立法方面、司法实践上、观念上进行探讨,最后从尽快解决立法上自相矛盾的现象、从新界定证人的范围、建立证人作证宣誓制度、建立证人豁免制度、建立“污点证人”制度、设置完善的交叉询问规则、建立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建立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以及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改变证人的传统观念等十二个方面对我国证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证人制度现状完善
论证人制度之完善
一、引言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必然要求,如果一切案件的证人都能出庭作证,那是司法的最理想状态。它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使刑事诉讼证据链条的各个环节成为有机的整体,共同证明案件的事实。我国现在刑事诉讼中的庭审方式是控辩式的,控、辩、审三方职责明晰,法官居中裁判,不直接调查证据而是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控方和辩方向法庭出示证据并对其提出的证据相互质证和辩论,其焦点就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因此,对证据的质证和辩论在新的控辩式审判方式中极其重要。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价值被越来越重视,几乎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审判及对事实的认定都离不开证人证言。然而,由于证人本身具有的容易受客观环境、意志力不同、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以及各种人为外界因素影响的干扰,再加上证人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司法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作伪证,甚至前后矛盾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要改变以上这些现状,如何保证让证人提供可靠的证言?证人的权利义务如何实现?如何使我国的证人摆脱困境与尴尬,勇敢作证?如何让法官采用可信的证言,实现证言的证明力?根本出路在于尽快建立并完善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人制度。
二、我国证人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1、证人范围界定笼统,可操作性差。2、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无明确权利保障的规定。3、证人证言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规定相矛盾,使质证可有可无。4、保护证人的安全缺乏可操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