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2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参考答案本案是一起因教师课上没收学生手机、当众读短信而导致的学生自杀事件,当事人班主任王老师违反了《宪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王教师面对违纪的学生,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当堂没收学生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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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并当众读出其中的部分内容,属于变相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权,课后也未能及时与学生交流;席嘉欣因此未来上学后,也未能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未能很好地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
责任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本案中,王老师的上述行为对席嘉欣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是其自杀的直接导火索,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可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免去其班主任职务等。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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