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号工杨海涛捆绑事先放好的格栅钢架,由吊车司机徐海华持特种设备操作证向井下吊送。陈勇伦发现司索工杨海涛不在,在未经过司索、起重机指挥等相关培训未取得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钢丝绳捆绑格栅钢架,并通知徐海华向2号竖井底部吊送格栅钢架,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通知完毕后,陈勇伦从地面返回竖井底部横通道内准备接应。格栅钢架在吊送过程中由于受作业环境空间限制以及风力作用发生摆动,并与竖井楼梯护栏发生碰撞,导致钢丝绳卡扣脱落,6个格栅钢架坠落至竖井底部后弹起,撞击正在准备接应的陈勇伦头部佩戴了安全帽,在场的工人发现后立即拨打了120,并将陈勇伦抬到地面,120将伤者送到了青医附院东院进行救治,14时许,陈勇伦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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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3时40分,项目部经理周清福向崂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崂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上报了事故,并将事故情况通报区应急办、公安等相关部门。
青岛市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各相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召集事故各相关单位召开现场会,部署事故调查、善后处置、救援等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钢筋支护工陈勇伦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未经过专门的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违章进行司索作业,致使钢丝绳捆绑不牢靠;吊车司机徐海华违反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30的规定,违章作业,未在信号工的指挥下擅自起吊,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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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间接原因
1、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三级安全教育考核不规范,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现场司索和吊装作业人员的违章操作行为,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项目部经理周清福,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从业人员违章操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