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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我区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1执行。今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1、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5执行。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2、石马河至郭家沱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成片栽种的附着物一律按面积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联产承包到户前栽种的果园按每亩15000元补偿;联产承包到户后栽种的果园按每亩13000元补偿;葡萄园、干果树园按每亩13000元补偿。(2)木本花园按每亩12000元补偿;草本花园按每亩4000元补偿。(3)桑园、茶园按每亩10000元补偿。(4)杂树按每亩5000元补偿。(5)移栽苗每亩按上述四项相应类别标准的50进行补偿。(6)同一地块内,间种2种及2种以上植物的按其中一项主要品种进行补偿。3、鱼嘴、复盛、五宝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成片栽种的附着物按石马河至郭家沱行政区域内相应补偿标准的75进行补偿。4、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及附着物按每亩8000元进行补偿。(三)拆迁1、属于个人的建(构)筑物,自拆迁通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迁;其中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通过验收,按其合法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元。2、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愿意申请残值收购,残值收购标准按附表5执行,残值收购后的房屋由收购方处置。3、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500元;4人以上(含4人)每户8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4、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必须提前搬迁过渡并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从过渡之日起发给搬迁过渡费,搬迁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石马河至郭家沱行政区域内每人每月发给200元,其余地区每人每月发给160元;属于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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