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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光伏发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以及《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2015、《光伏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42012、《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技术要求》NBT320112013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已并入电网运行的由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管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其他光伏发电设施可参照执行。
f第三条新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不纳入本细则管理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
扩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有功功率变化和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均按本细则规定的20考核其余项目正常执行本规则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
第四条光伏电站以调度计划单元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
第五条能源监管办负责对光伏电站执行本细则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能源监管办授权下具体实施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的日常统计与考核。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六条光伏电站应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
f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4万元则按4万元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围一、二次设备的状态、定值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有功控制子站、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二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不满足每值至少有2人其中值长1人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要求
五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
f资格的接令者
六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七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八在调度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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