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八)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重大危险源监控;(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者救援服务;(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考核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具体培训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教育和培训的职责和具体内容。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