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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修订版)全文共七章、九十八条第一章总则(14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30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6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3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15条)第七章附则(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版)全文共六章、七十七条第一章总则(11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25条)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0条)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9条)第五章法律责任(11条)第六章附则(1条)颁发日期:2011年5月27日颁发日期:2004年7月29日执行日期:2011年9月1日执行日期:2004年9月1日重点:⑴2011年修订版比2004年版增加一个重要章节内容为“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⑵其他各章节增加或修订条款21条。宣讲学习的主要内容分三部分:⑴新增《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内容;⑵各章节增加或修订条款的内容;⑶突出重点的学习《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学习内容:各章节增加或修订条款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f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交通、市政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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