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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并对一人公司进行了一般的规制,比如:在注册资本上一人公司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原则;规定了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对关联交易风险进行了一般规定。是公司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然而,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相比世界发达国家
f还有一定差距,存在许多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公司法》有以下几点不足:
1、设立资本过高新《公司法》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十万且须一次缴足,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金三万的准入要求相比差距过大。这在世界各国都很少见,也表明我国对一人公司确立持有非常谨慎的态度,但这可能导致投资者规避法律设立实质的一人公司,显然也有悖于国家设立一人公司立法本意。2、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失衡普通公司的治理有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制衡,协调发展;而一人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有很大差异。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规定,没能充分考虑到这些不同,依然采取传统的治理机制,使公司权利严重倾斜。一人公司的单一股东的权利失去了有效的制衡,形成实际的权利垄断,对公司发展不利。3、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传统公司法一般从公司事务公开、公司资本维持、公司清算执行等方面对公司进行规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然而,一人公司不同于普通公司,一人公司单一股东会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产生严重冲击。法律应该面对这些冲击进行细致的规定,防范于未然。但是我国新的《公司法》,没有根据这些冲击调整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原则、方法。
f4、缺乏”法人人格否定”原则的适用条件法人人格否定原则是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规定,也是为了限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独立,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在地二十条明确确立了该原则,但是缺少适用条件。应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相当繁杂,各个案例都有其特殊性,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整齐划一;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各种情况也没能通过举例形式明确几种典型的情况;因此法人人格否定原则很难得到实际应用。三、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措施(一)一人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律规制1、一人公司的股东资格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未对自然人或法人提出必要限制。笔者认为,尽管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资格做了许多限制,但都比较笼统,缺少细致规定,实践中很难达到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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