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城乡贫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管理、完善服务,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难的问题。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以大病医疗救助为主的原则。(三)坚持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三、救助对象持本市户口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过大难以承受,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下列情况不享受医疗救助;(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工伤、医疗事故等。(二)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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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婚前检查、保健、康复等。(四)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等。四、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二)内脏器官移植、移植后抗排异用药治疗;(三)肾功能衰竭并进行血透、腹透治疗;(四)心、脑血管疾病导致心、脑功能障碍或肢体障碍(五)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病、精神病、红斑狼疮;(六)需要救助的其它病种。五、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范围内的,按一定比例进行救助。(一)住院医疗费用3000元以下的救助15;3001元5000元的救助20;5001元10000元的救助25;10001元15000元的救助30;15001元20000元的救助35;20000元以上的救助40,但救助总额全年最多不超过10000元。(二)对特殊情况的救助对象实行医前、医中和门诊救助;门诊救助费用总额全年不超过2000元。(三)医疗救助对象和60周岁以上城市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六、定点医疗管理(一)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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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因定点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到省定点医院治疗的应办理转院手续,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院申办要求办理转院手续;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初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