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甲乙双方就委托代理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代理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
与
的
纠纷案下称“该案件”)的一审、二审、执行阶段代
理人
2乙方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以甲方签发给乙方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3。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起至代理事项完成为止。
二、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甲方应按“前期代理费用后期代理费用”的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2。前期代理费用人民币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支付。
3后期代理费用:计提基数*计提比例
(1)计提基数:回收的货币资金减去甲方委托后已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保全费、法官调查取证费、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以下统称诉讼费用)后的净回收额;如回收非现金资产的,代理费的计提基数为该资产评估值(或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价格的80%减去甲方已支付的诉讼费用后的净回收额。
2)计提比例
计提基数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计提比例为;
计提基数在100万元5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的部分,计提比例为%;
f计提基数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的部分,计提比例为;
计提基数在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含5000万元)的部分,计提比例为
5000万以上(不含5000万元)的部分,计提比例为。
(3)后期代理费用的支付时间:
收回货币资金的,支付时间为每笔资金到账后十日内;如为分期收回的则分期支付后期代理费用。
收回非现金资产的,甲方应在取得该资产所有权或对该资产可以实际控制后十日日内支付后期代理费
(4)收回非现金资产但乙方同意该资产变现后收取代理费的,则按照直接回收货币资金的代理费计提和支付时间支付。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5无论该案件以判决、仲裁、强制执行、和解、调解、撤诉等任何方式结案或回收货币资金、非货现金资产,双方均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并支付代理费用。
4。代收费用及差旅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2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所需的办案费用包括资料、交通、通讯、文印、差旅、食宿等费用)按如下第3)种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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