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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8日至2012年7月5日止,共计687天);5、护理费:61元天×145天×1人884500元(按2011年度贵州省居民服务行业标准22243元年);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元天×145天435000元;7、营养费:40元天×145天580000元;8、司法
f鉴定费:120000元(伤残鉴定、续医费鉴定);9、伤残赔偿金:414535元年×20年×10829070元(按2011年度贵州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535元);10、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
以上合计:25010960元应获赔金额:8911270元1000000元(交强险内)25010960元-8911270元-1000000元×70(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20481053元原创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文2017052121482楼民事起诉状原告:张××,女,78岁,汉族,小学文化。
保定市××厂退休职工。住所地:保定市兴华路××号。身份证号:130604193300000000委托代理人:孙××,男,44岁,汉族,高中文化,保定××厂下岗职工。系原告之子。身份证号:130604196700000000委托代理人:张××,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男,52岁。住所地:保定市兴华路179号××号。身份证号:130605195900000000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07454元10元2元
f1408654元;护理费2000元×12月×2年60000元;住院火食补助费50元×36天×2人3600元;交通费170元;鉴定费3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439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3951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2964674元。
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19日11时40分,被告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保定市普庆路410号门前由南向北倒车,由于被告违章和过失将正在普庆路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张××碰倒,造成原告右腿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36天出院。原告出院并未治愈,是因为年龄偏大,医院不给做麻醉手术,采取外固定术后回家保守疗养至今。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见附件)原告的骨折长期不愈合,功能不能恢复,致使原本能够独立生活的原告瘫在床上,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还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截止到目前,被告李××仅垫付了8000元。原告方家人由于各种开销较大,又都是下岗职工已无力支撑。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诉讼请求。此致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张××2011年10月8日附项:1、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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