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2009年修订)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20110616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12职业定义使用兆欧表、万用表、示波器等电工仪器仪表和使用相应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
对家用制冷器具、家用空调器具、家用电热器具、家用电动器具等家用电器进行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观察、判断、推理、学习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级、高级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师和具有必要的家电产品测试修理仪表及工具设备的实践场所。
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f(3)本职业学徒期满。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