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问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含事实劳动关系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等而发生的争议前款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和在外国注册的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处前款所称的本单位的职工指除国家公务员编制以外的劳动者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之间的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6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第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当事人就劳动争议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确定问题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释》第8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