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2019年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管理,保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健康委设立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放射卫生检测、放射卫生评价、放射卫生质量管理和放射诊疗医技与临床、放射卫生监督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
第三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科学态度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放射卫生或放射诊疗相关专业5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放射卫生或放射诊疗相关专业10年以上;从事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在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的;(三)熟悉放射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与技术标准(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工作。第四条专家库专家的人选可由专家所在单位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也可由省卫生健康委直接提名。省卫生健康委进行遴选,征求被推荐人和被提名人本人及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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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位同意,对符合要求的,决定入选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并予以公布。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我委定期对专家库专家进行业务培训及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专家资格。
第六条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一)参加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二)参加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效果评价等卫生审查活动(三)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放射卫生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四)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各地各机构开展相关放射卫生技术相关业务时,按照以下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抽取: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和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专家审核、竣工验收,抽取放射卫生检测、放射卫生评价、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总数的23;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专家审核、竣工验收必须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现场开展。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核专家组成员应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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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至少3名。外省国家级由省卫生健康委指派。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从放射卫生检测、放射卫生评价、放射卫生质量管理专业随机抽取,放射卫生评价、放射卫生检测专业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