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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效地保护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调整学校师生员工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因知识产权所发生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开拓创新,促进交流合作,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系、科研机构,机关各部门,科技企业、后勤服务企业及附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本办法所称的教职工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指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含委培生、代培生)。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二)专有技术,例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例如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四)学校的校名、校标及其它标志,以及相应的商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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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横向课题以及自选课题、自筹经费且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在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完成的,以及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及被辞退等各类人员在离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学校资源”,是指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名义及其形成的影响力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源。
第五条教职员工和学生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均属职务知识产权。在对外合作、交流或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凡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和办理,具体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设在科学与技术研究院)负责执行。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第六条学校及其下属单位拥有的商标、学校名称及其他标志,包括但不限于“XX大学”等,均归学校所有。第七条教职员工和学生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为职务专利或职务专有技术。职务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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