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摘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说明:说明:1、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在上年度市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有效)、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之间有效)之间有效;2、工伤伤残等级为5、6级人员的,若是职业病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长期治疗的,一次性医疗补、、级人员的,若是职业病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长期治疗的,个月;助金增加6个月;3、工伤鉴定费用由工伤基金支付,但复查鉴定未发生变化的,由申请方支付;、工伤鉴定费用由工伤基金支付,但复查鉴定未发生变化的,由申请方支付;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f、拒绝治疗的(3)拒绝治疗的;)拒绝治疗的;、刑正在收监执行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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