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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扬州扬子到河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年月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召集人:
参加人:
参加会议并进行表决。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扬州扬子到河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已于15日前告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所做
出决议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一、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以下无正文)
全体董事签字:
年月日
f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扬州扬子到河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
年月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扬州扬子到河复合
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现将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九条原为:“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4000
万元人民币,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210万元人民币。”现修正为: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章程第三章第十条原为:“甲方认缴出资额为1460万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6606。”现修正为:“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万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67”。“乙方认缴出资额为750万元人民币,
占注册资本3394。”现修正为:“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万元人
民币,占注册资本33”。
三、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十七条原为:“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现修正为:“下列事项由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四、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条原为:“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
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4名。”现修正为:“董事会由7名董
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
五、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原为:“对于其他事项须由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现修正为:
f“对于其他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六、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原为:“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共同任命产生。”现修正为:“公司设监事一人,由乙方推荐,董事会任命产生。”
七、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原为:“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现修正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管理工作,但重大经营决策必须报董事长同意。”
八、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三十八条原为:“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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