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1】500号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伊犁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为了更好地加强对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财综字【2000】95号的规定,我们重新审定了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随文下发(见附件),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同时要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三、本通知下发后,原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价非字【1992】71号《关于下达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即行废止。
四、本通知自二00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附件:关于发布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1
f表注一:
等别
一等耕地(高产田)
二等耕地(中产田)
三等耕地(底产田)
补偿计算基数
1200
640
480
说明
1、本表标准适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2、种植特种作物的耕地、菜地、果园的年产值应高于本表一等耕地标准;棉花地最高不得超过15倍;果园地不得超过2倍;蔬菜地不得超过3倍;葡萄地不得超过4倍。其他经济作物按实际年产值测算。
表注二:
等别补偿标准级别1234
牧草地补偿计算基数表
一
二
优良等
中等
328
262
262
148
136
96
80
69
单位:元亩
三优劣等
120886350
表注三:
人准耕地(亩)
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表
三年平准年产值倍数
35亩以上
45
3035
67
2530
89
2025
1315
1520
1012
1015
1618
0510
1920
05亩以下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30倍
2
f表注四:
单位:元平方米
单位名称
建成区内
建成区外
乌鲁木齐市
30
20
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奎屯市、昌吉
市、博乐市、伊宁市、塔城市、阿勒泰
2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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