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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态度较好,属于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是宁夏交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系专业的在校学生,在校表现良好。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正的方针,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早日回归校园。
辩护人:穆
20年月日
如果是辩护人首先进行无罪辩护的,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不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之后,至不能再进行罪轻的辩护的,因为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是不能同时存在的,还要就是,要严格抓住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角度,多数情况下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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