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还有待于提高。我国
f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
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
f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错误明显作者认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