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文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文申请人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区江南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何国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宁波龙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周乾龙。事实和理由一、该裁决认定法律关系和事实错误1、该裁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中冶公司与宁波龙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简称龙旋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是加工合同关系,而是采购合同,即本案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但是裁决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2、该裁决认定已安装使用涉案产品1133件,以及认定涉案产品用于湘钢5米宽厚板,毫无证据支持,属认定事实错误。3、该裁决在经审理查明中明确阐述同时,双方所签订的《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书》简称质量保证协议书和《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与考核通则》作为合同的附件。但是,在其后的审理中,从未对中冶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书》进行审理,即没有进入审理程序,导致事实和责任认定错误。根据质量保证协议书第45条,龙旋恶意以次充好,应当承担该批产品总价5倍以上的违约金,但是不知何故,裁决书对该约定视而不见。4、对申请人在仲裁时提交的证据3、4、5、6、7、8、9、10均不认定,导致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尤其是证据4、5直接确定产品质量不合格,裁决书不予认定,也不释明需要申请质量鉴定,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留存于大工业生产线,埋下巨大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5、没有审理反申请请求或者说,没有将反请求的请求列为案件审理焦点。中冶公司要求龙旋公司更换质量不合格产品得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同样应该是本案的焦点,但是该焦点没有列入该裁决书总结的焦点之内。6、中冶公司提交的证据9,就是已经发生质量问题导致产品爆裂的证据。该证据完全能证明龙旋公司的产品已经出现严重后果,但裁决书却遗憾的认
f定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更为严重的是,面对如此严重的爆裂事件,该裁决竟然认定到开庭为止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发生了质量事故或可能发生质量事故。7、对热处理采用三选一,没有依据8、仲裁庭已经查明事实500以上,应扣相应项目合同额的60,但是裁决书中却只按照20扣除,折算差额为元。
9、龙旋公司有意隐瞒事实真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