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支出中解决。对经费确有困难的乡(镇),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助。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居民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建住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房人向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填写申请表;(二)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三)凭选址意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村镇建设许可证。在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上新建、改建、
f扩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选址意见书,核发村镇建设许可证。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进行非住宅建设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经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定建设项目的具体地点和用地范围,出具选址意见书;(三)凭选址意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村镇建设许可证。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村镇建设许可证后,即可开工建设,逾期六个月未开工的村镇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在施工开槽后,应当申请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到现场查验基线,经检查人员确认后,方可正式施工。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规划新增建设用地;(一)没有编制村镇规划的,或者不符合村镇规划的;(二)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三)通过改造可以满足用地要求的;(四)国家、省、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或者扩建项目。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后建房屋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二)房屋高度应当符合村镇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升高或者降低;(三)屋顶排水朝向本院的房后可以不留滴水地,双向或者多向排水,滴水地均在本主地界
f内的,不得小于03米;(四)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以及其它房屋凸出部分必须在本主使用地界以内;(五)主房屋之间应当满足日照要求,条式房屋遮挡房屋后墙与被遮挡房屋前墙的间距不小于遮挡房屋檐口到被遮挡房屋室内地坪高度的15倍,被遮挡房屋前墙距本地界距离大于6米的,从6米处计日照间距。特殊地形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房屋后墙可以开后窗,一层后窗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