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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二、每年至少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定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三、各单位应如实向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等有关情况。四、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各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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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现场采样检测过程中,应保存现场采样的照片或摄像等资料;采样检测结束时,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六、各单位应在取得检测报告含复测报告后,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领导签字后的检测结果报告复印件应在7日内报送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按要求统一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作业场所,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立即组织整改,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
整改结束后应进行复测,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直至监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方可重新作业。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结果;并按要求及时更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按要求将其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第十条本制度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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