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2009年5月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中级)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试卷(课程代码
03614)
本试卷共2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应考者必须在“答题卡”上的“非选择题答题区”内按照试题题号顺序直接答题,答在试卷上无效。
一、案例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仔细阅读并分析案例中的信息,回答第1题和第2题。甲公司是一家生产白酒的老字号,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大城市的郊区。2003年产值已经达到5亿元,在全国酒业名列前茅。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该公司总经理李先生决定前往中国西部地区寻找合作商机。2005年春节刚过,他就匆忙踏上旅程,到中国西北地区的一个高粱产地考察。他找到主管农业的副县长,提出双方合作的建议。副县长推荐了当地一家从事农作物加工的乙公司,李先生找到其董事长刘女士,双方寒暄一番后决定开展长期合作。于是,李先生与刘女士分别代表双方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长期购买乙公司初加工的高粱。2005年当年购买的金额为100万元。该合同于5月1日正式签订,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于5月10日前交付3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该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签订后,刘女士积极组织货源,很快筹集到一大批高粱。鉴于库房压力,5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付订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高粱。几天后,甲公司接受了该批高粱。刘女士原以为甲公司会及时汇来货款,不料等到5月20日也没见踪影。她很着急,给李先生打电话要求付清货款100万元,但李先生以高粱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付款。之后,她通过一家商务调查公司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外,甲公司还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听到这个消息,刘女士喜出望外,遂于5月30日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债权。主审法官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应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3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这时候,丁银行得到这个消息后,向刘女士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刘女士断然拒绝了丁银行的要求。(案例中的信息纯属虚构,仅作考试用途。如有雷同,纯属巧合。)问题:以下题目都与案例相关,请根据案例答题。1(1)本案中,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15分)(2)请结合案例简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的条件。(10分)2(1)本案中,丁银行的主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