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了被告人有罪的司法结论,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判中,公诉人通过庭诉举证的方式,让审判机关确认和维护公诉机关的指控主张,完成自己的刑事主张。如果公诉人不举证或者不能有效地驾驭庭审的举证活动,不能在举证过程中充分地设置、展示和固定控方的证据体系,公诉主张就会显得苍白无力,甚至不攻自破。公诉人员在审查起诉时,应准确把握证据标准的要求。证据的总体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它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双重要求。证据确实是要求其具有客观真实性;证
f据充分,是要求其具有证明力,足以证明待定事实。足以证明是指这种证明要达到四项标准,即相互印证性、不矛盾性、证据锁链的闭合性及证明结论的唯一性。关键词:公诉庭诉举证证据标准一、公诉案件的庭诉举证庭诉举证的概念庭诉举证即是公诉人在出庭公诉的调查过程中,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情节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罪轻的诉讼程序和活动。庭诉举证程序是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将由审判人员出示、宣读证据改为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宣读证据。这种举证的角色转换突出了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中的控辩作用,明显地增强了刑事庭审的对抗色彩。我们认为庭诉举证应包括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出示有关的物证、书证,播放视听资料等工作。公诉人参与法庭调查的全部过程都是提出证据证实
f犯罪的过程,法庭讯问和法庭询问是公诉人向法庭展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和鉴定人结论等证据的一种特殊方式,只不过这种方式与公诉人单纯宣读出示的方式不同而已。宽泛地讲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这些活动都是举证。庭诉举证是公诉人职责的要求,是公诉人完成刑事证明责任的基本方式。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出庭支持公诉是公诉人的基本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及审判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承担着对证明犯罪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具有全面性,它要求司法人员既要搜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又要搜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公诉人已经通过全面审查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形成了被告人有罪的司法结论,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进行的开庭审判中,公诉人为了完成自己的刑事证明责任,并将该责任转移到审判人员身上,就必须通过在法庭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