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4年9月8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8日】【法律类型:规范性文件】【行业类型:危险化学品】【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号: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导则转发给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二、在本导则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联系。三、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和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分支机构本部的安全评价,请参考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第1项进行评价,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四、在本导则试行前,已经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完善并形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报告;正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进行编制。二○○四年九月八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