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的法律责任及风险规避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的法律责任及风险规避作者:佚名时间:2008810浏览量: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对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服务过程中业主人身、财产损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它实际上是对物业管理公司切实履行好物业管理合同并规避保安服务中的治安责任的一个“预警”这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规范发展是有好处的。可以说这一规定是立法机关在很好地衡量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的。但由于其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因此给人们留下了一些争论的空间并且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还存在着一个法官针对具体案件的自由量裁及利益衡量问题。对此笔者从法律的角度简要地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第一物业保安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治安。
在物业管理中保安服务是基于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维护物业管理相关区域内的秩序而产生的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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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讲物业保安服务是指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通过值班、看守、巡逻等方式所进行的为业主提供保卫安全的相关服务包括防火、防盗、防事故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服务内容。虽然物业保安服务包括了一些防盗、防犯罪等治安案件的内容但其安全防范的义务主要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双方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属于私法范畴。而治安是指社会的秩序安宁的维护属于公法范畴。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保卫的法定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法定职责。2002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已明确指出保安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在非警务工作中维持公共秩序。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具有公安机关依职权打击违法犯罪的基础职能所以也不当然保障和完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人身安全。
第二物业管理公司未尽保安服务之责的法律责任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而导致业主的人身受损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都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保安服务的内容物业管理公司据此对业主负有人身保护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的这种人身保护义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保证业主不因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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