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4020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规范不适用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第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二、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按表2.0.2规定的严重危险级确定。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数据。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4.9X104帕斯卡(0.5公斤/厘米2)。第2.0.3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以下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升/秒米;二、舞台口和孔洞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开口部位以及防火水幕带的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升/秒米。第三章消防给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采用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供给或天然水源供给。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应采取防止杂质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