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采取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地方财政、商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支持重点和支持额度。第十二条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第十三条财政部将市场开拓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第十四条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以上的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可按规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出项目申请。商务部、财政部按规定审核后,由财政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第十五条企业项目及地方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按规定向地方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地方商务、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第十六条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十七条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每年应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的3月底将总结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各级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
f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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