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暂行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教职工的工作效率为导向,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克服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省人事厅《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冀人发19982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校实际,修订请假和考勤制度暂行规定。一、请假制度(一)请假程序、批准权限:1教师因事、因病请假要有请假条(1周以上要医院有诊断书),中小学半日之内由主任教师或年级组长批准,13日之内由业务校长批准,3日以上有中心校长批准。2教职工因疾病、急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请假的,要及时委托他人说明情况代为办理。3请产假:教师个人要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心校长审批,并补交医院开具的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二)关于病假的相关规定:1学期累计病假在10天以内,不扣发工资;从起病假第1天起,累计1122天的每日扣发10元,累计23天以上每日扣发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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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病假工作量化扣分:住院1日扣02分,一班病假1日扣025分,以此类推,学年累计15天以上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年累计30天以上取消职称评聘资格。3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休养,小病大养或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4教职工病愈后上班后,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继续休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5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三)关于事假的相关规定1学期事假5天以内,工资照发,从请事假第1天起,累计6天以上,每日扣20元。2事假工作量化扣分:每1日扣05分,以此类推;学年累计7日以上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年累计15天以上取消职称评聘资格。3事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4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教职工,加倍扣发日工作,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或到工作岗位;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四)关于婚假的相关规定:1婚假7天工资全额发放;超过7天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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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在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结婚的,开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