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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二)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于有效期内;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三)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责任体系完善,管理措施到位;推行标准化管理,使用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严格落实防尘降尘和消防安全管控措施。(四)积极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落实双重预防体系标准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深入。(五)纳入培育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处于所在设区市前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在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中被认定“优良”等次。承担过设
f区市及以上观摩活动的工程项目优先培育。(六)施工单位当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项目开工以来未发生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健康事件。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考虑各市在建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水平,确定
年度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计划。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观摩任务的工程项目,可直接纳入培育,不受计划限制。
市主管部门根据省培育计划组织确定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列为培育对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有关参建单位配合,制定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计划安排、保障措施,填写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附件1),报市主管部门初审纳入,对标实施。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要深入培育对象动态实施培育指导、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危大工程管控,打造施工安全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样板。
第十条市主管部门组织对培育对象进行全面对标检查,严格标准、程序,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清单形成申报材料。
(一)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三)申报单位创建工作报告。(四)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影像资料。(五)市主管部门推荐报告及汇总表(附件2)。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现场检查和集中评审。选派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年底组织专家集中评审,通过检查和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公布为省安全文明工地。第十二条市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工作全过程检查监督,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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