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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三)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报材料做形式审查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答辩和到企业实地考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综合专家意见提出拟定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一周。(四)认定。公示期满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审核无疑义的企业授予“合肥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发文公布、颁发证书。同时签订责任状,明确示范企业需完成的相关指标任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第三章
复评
第七条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对已认定的
示范企业进行复评,原则上两年复评一次。(一)复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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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材料申报。已经市级认定的示范企业应于复评年份的5月20日或10月20日前将复评申报材料报所在县区经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复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年度示范工作总结、示范项目建设应用情况等。2、初审。各县区经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应对示范企业复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30日或10月30日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复评材料一式两份)。3、核查。对上报的复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示范企业指标任务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复评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第八条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复评为不合格。(一)逾期未上报复评材料的示范企业;(二)未按时完成责任状中指标任务的。第九条予以公布。复评结果将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
第四章
奖惩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均可按照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151号)规定的政策给予奖励兑现。对示》范企业中示范作用强、效益明显的企业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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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第十二条新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将获得在
技术改造、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重点支持。第十三条格:(一)弄虚作假;(二)复评不合格;(三)企业被依法终止;(四)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撤销的示范企业进行公布,并追回已奖励资金,同时还将取消该企业三年内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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