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卫〔2014〕76号
关于印发临海市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证明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现将《临海市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证明书的管理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卫生局2014年7月14日
1
f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证明书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进一步做好合理出具医疗证明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医疗单位出具医疗证明书的相关工作,由医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海市所有医疗机构。
第二章出具权限第四条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并在本院取得处方权限的医生方有资格出具普通医疗证明书;非临床医生及实习、进修医师无权出具医疗证明书,轮转医师出具的医疗证明书必须经上级医师签字。第五条各科医生只能根据本人的执业范围出具相应诊疗科目的医疗证明书,跨科出具的医疗证明书无效。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出具相关证明书。第六条医疗证明书所填写内容应客观、真实、合理、清楚,并在病历上明确记录。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出具疾病诊断证明
2
f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出具证明书签字人应对所书写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属医疗纠纷或外单位委托(交警、公安等)鉴定需出具医疗证明的,经办人应出具公检法机关或保险公司的书面材料,报医务科备案后,由医务科指定科主任或高级职称医师完成。
第八条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需要酌情掌握病假证明的时间。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病人一般不超过1周,遇特殊病情病人需休息1周以上的,应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出具证明书,但一次不得超过4周。住院后出院病人可由经治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出具休假建议证明,对需要休息4周以上须经医务科审核签字;对于需要休息12周以上或数次出具休假证明累计已超过12周的,须经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盖章。病假日期必须在病历上予以记录,病假时间限于证明出具当日起效。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不得出具回顾性医疗证明书。因特殊需要确需出具回顾性医疗证明书者,应先由医务科严格审核确认后,指定医生出具证明书,并在病历和医疗证明书右上方标明“补”字样,并注明当时诊疗日期,由医务科签字、盖章后,视作有效。
第十条医师出具医疗证明书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