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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二、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法律,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行政法规狭义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的,三、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核心是“依法办事”。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3、执法必严和执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四、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第二章安全生产法第一节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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