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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新建区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五)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县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属于旧城改造区的,根据前款各项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比率执行。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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