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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f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屋、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商务、卫生、环境保护、水务、港务、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的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执法人员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
f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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