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结婚登记。第十二条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对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减免婚前医学检查费用。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下列保健服务:一孕育健康后代和防治遗传性疾病、地方病的医学指导和咨询,对影响生育的疾病给予治疗;二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三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四筛查高危孕妇,并进行专案管理和监护;五胎儿生长发育监护;六做好消毒接生和产时保健;七定期进行产后访视;八避孕、科学育儿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九国家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第十四条孕妇经产前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接受产前诊断:一生育过某种遗传病患儿,或者夫妻一方为某种遗传病患者,或者有家族遗传病史的;二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三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能有畸形的;四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物质的;五年龄超过35周岁的;六原因不明的多次流产、死胎、死产的;七国家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经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医师要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第十六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育龄妇女,或者夫妻一方为遗传性疾病可疑者,妊娠前应当到取得遗传病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与咨询,并且根据医师提出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七条依照《母婴保健法》规定,接受终止妊娠手术或者结扎手术的,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者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中全额支出,其他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f第十八条
自治区推广产妇住院分娩。农村牧区不能住院分娩的,由取得家
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高危孕妇要到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产科建设,提高产科质量。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要根据本院所助产人员填写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农村牧区在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所在苏木、乡镇卫生院根据家庭接生人员填写的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出生医学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