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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20724173815来源:信息摘要:作者:点击:4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预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
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通过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福泉市两城区(金山城区、马场坪城
区)范围内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混凝
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信、规划、环保、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厂)的布点,由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
f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预拌商品混凝土需求量、生产规模、道路交通状况和环保要求进行合理布局。第六条筹建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厂)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竣工后,应当及时上
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信、环保、规划等部门进行验收。第八条生产企业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条凡在福泉市两城区(金山城区、马场坪城区)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一)在两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二)混凝土一次性用量超过20立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房工程。(二)因工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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