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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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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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在体例、条目和内容方面都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设有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七十四条。《条例》针对社会关注、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设置了大量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细化了保护主体及责任,注重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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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年修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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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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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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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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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的保护,适用本条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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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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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受特殊、优先保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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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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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奋发向上,自尊、自爱、自信、自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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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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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等团体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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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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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