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等。(四)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
f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建设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十一)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十二)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十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f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十四)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十五)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十六)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