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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参加各级医疗事故鉴定会。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当事人、科主任(护士长)、科室不受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如鉴定为医疗事故,医院应根据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给予患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对当事人、科主任(护士长)、科室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4、凡患者诉讼到法律部门的医疗纠纷,应积极配合法律机关调查、取证、应诉,判决结果医院不负有责任时,当事人、科主任(护士长)、科室不受任何处罚,如确负有责任的,当事人、科主任(护士长)、科室应受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9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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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超声医疗服务规范和安全防范刻不容缓
近年来,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发展,有关医师的各种法律已经开始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336条、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是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明确规定了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已于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区别。一时间各种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剧增,拟经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医疗纠纷数量迅速增加。在这样的大气候下,超声专业的现状不容乐观:一是近年来超声专业飞速发展,新技术日新月异,诊断、治疗全面开展,为掌握这些新技术,大家正在不断努力学习和探索;二是超声开展项目越来越广,涉及全身各部位、各脏器,已成为临床首选诊治手段之一,特别是外、妇科术前必查;三是超声检查病人多,时间紧,要求在半小时内报告,而且大多数是单兵操作,几乎没有放射科的集体读片报告制度。然而超声报告却是医疗事故
10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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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因此,超声工作者普遍感到超声这一新兴专业变成了一项高风险职业。对新的形势,如何转变观念、进一步加强超声医疗服务规范和安全防范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分析涉及超声的常见医疗纠纷类型,主要表现为:
(1)误诊、漏诊:例如将肝右叶直径1cm的稍增强团块诊断为“肝血管瘤”,并告诉患者不需要进行治疗。3个月后,肿块明显增大并确诊为肝癌。患者投诉:因超声误诊延误了诊断与治疗,要求赔偿。又如一例产前超声检查3次,均诊断为“胎儿未见明显异常”,出生后发现婴儿缺少一侧上肢。患者的律师认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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