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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另一方面数字化作品通过网络在国际间传递使版权问题更加复杂。“谷歌事件”和“盗版党与主流的斗争”都体现了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作者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包括精神权利(即人身权)与经济权利(即财产权)。精神权利是指与作者人身不可分割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作者有在自己的作品上签署真名、假名或不可署名的权利;有发表、修改与收回自己作品的权利;有保护自己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经济权利是一种财产权,主要是指作者自己利用或通过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出版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演绎权、发行权与展览全等。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达到33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55,网络逐渐成为侵权盗版的“重灾区”。为了加强互联网版权保护,进一步净化网络空间,自2009年8月起,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近年来我国网络版权案件数量正呈现急剧上升的态势。2005年至2009年,以东南沿海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等城市受理的所有案件中,与网络有关的案件占40,而网络版权纠纷占所有版权案件的65至70,网络盗版现状之严重由此可见一斑。目前国际版权组织正式成立一些小组来寻求对数字化作品侵权进行控制和赔偿的办法。世界普遍看法是需要进一步合理地拓宽“复制或复制品”的概念。各国版权法都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在一定的条件下,为了公众与社会的利益,为了发展文化科学的需要,可以不经著作权所有人的同意而无偿地利用其著作权的作品。二、版权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版权保护逐渐步入人们的视线。互联网的发展为全球版权保护产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网上海量版权内容传播与保护问题的复杂性也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专家指出,网络版权是一种新型的著作权形式,包括发表权、修改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互联网版权主要有四大特点:1、作品传播速度快,地域影响大。2、作品丰富多样:除原有的新浪、Google、Apple等互联网公司外,一些电子公司、通信公司也给用户提供了形式各样的作品;新业务的出现也带来了更多丰富多彩的作品。3、网络技术特征和运营模式给版权保护带来极大的挑战:侵权行为难以确认;网络侵权对象的无形性;侵权主体的集体性;侵权目的的非营利性。4、作品权力状态及市场本身
f的复杂和混乱:视听作品权利分布复杂;超越权力范围授权现象时有发生。版权的宗旨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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