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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第七条本公司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应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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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第八条投资者要求本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本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第九条本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投资者风险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公司对履行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公司强化投资者风险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本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重视风险、理性投资。第十二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制度或细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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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以下”、“过”、“低于”等均不含本数。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及本制度规定与法律、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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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篇二: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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