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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及其完善
谢滨分税制是国际上处理纵向财政收入分配关系的一项通行性制度。我国1994年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十七年来,分税制对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增加财政收入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逐步提高税收占CDP的比重,中央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中央政府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调动地方理财的积极性有显著成效。但从现行分税制的运行效果来看,还存在不少缺陷,未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很多方面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研究、思考,从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一、当前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一)地方承担的事权与其财权财力不相适应由于事权具有无限的责任,而财权财力是有限的,常常是中央出政策、下级出票子,有限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无法满足地方支出的需要,因而不少政府只片面强调财政预算的执行和税收计划的落实,很难做到依法治税。同时,还造成收入任务与税源脱节的现象。由于高收入基数带来高收入任务,收过头税、寅吃卯粮,不少地区甚至出现收入空转、转引税款、买卖税款的行为。由此还带来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收收入的泡沫化,使税收收入不能正确反映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二是收过头税,实际上是一种经济透支,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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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上是对纳税人利益的侵犯,同时还严重侵蚀税基。三是税收任务的高指标容易败坏税务干部队伍的风气,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干扰依法治税基本准则的落实。(二)转移支付制度不够规范由于转移支付制度采用的模式不当,在实际操作中,形成收入越多的转移支付越多,收入越少的转移支付越少。真正的贫困地区通过分税制的改革得到的实惠不多,反而加大同发达地区的差距。(三)分税制在税制设计时,税种的计税依据之间有交叉不少地方税种的计税依据来源于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这里既有一个税款结算期的滞后问题,又有一个国地税之间查补相关税种的信息交换以及查补税款的确定、偷逃税款性质的论定问题。(四)税种的征管范围国地税间有交叉,不便操作在征管范围划分上,有税种间、隶属关系上的交叉。这方面主要是国税代征地方税种,如中央直属的银行、铁路企业的营业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等。范围不清同时也带来职责的不清,一方面,在工作上反映侧重于国税部门对地税部门不够重视和信任;另一方面也不利用于操作。(五)地方税种收入的实际用途和征收的目的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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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财政支出的具体操作中,由于工资性支出的剧增而造成相当多的地区地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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