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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2011版)》(一)《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护理院执业登记和校验的主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护理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f进行现场检查。达不到该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要求的,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标准,并报我部备案。(二)《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护理院,应当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1994年我部发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护理院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附件: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附件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若干病区。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治疗室。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应室。(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三、
f人员(一)全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二)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25。(三)每10张床或每病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每病区设护士长1名。(四)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四、房屋(一)护理院的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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