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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文件精神,加强公司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规范基金销售服务行为,加强对投资者风险提示的力度,确保将适合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基金投资者适用性,促进公司基金代销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制定本管理办法,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落实。第一条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
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按照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
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支持基金销售适
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第四条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必须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
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f(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销售单位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基金销售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三)客观性原则。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四)及时性原则。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第五条公司应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公司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由公司总部负责实施,零售客户部基金营销必须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通过各种业务沟通、工作访问、监管机关和中介机构咨询等方式,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将调查的结果作为是否代销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或是否向基金投资人优先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据;开展审慎调查应当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
f披露的信息进行;接受被调查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使用的,必须对信息的适当性实施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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