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市场化,实现农村储蓄和资金供求的平衡;取消专项特定目标贷款制度,适当发展非正规金融市场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又出现了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该理论主要是,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对于稳定金融市场来说,合理的政府干预也是必要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的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败的因素,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但政府也不能取代市场,而应成为市场的有益补充。政府对金融市场监管应采取间接调控机制,并依据一定的原则确立监管的范围和标准。农村金融市场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尤其是放款一方(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的情况根本无法充分掌握,再加上农村的特殊情况,金融机构很难控制农村系统风险,如果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就可能无法培育出一个农村社会所需要的金融市场,为此,有必要采用诸如政府适当介入金融市场以及借款人的组织化等非市场措施。不完全市场竞争理论的主要政策建议有:一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低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的稳定;二是在金融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之前,相比利率自由化,更应当注意将实际存款利率保持在正数范围内,同时抑制存款利率的增长,若因此而产生信用分配和过度信用需求问题,可由政府在不损害金融机构储蓄动员动机的同时从外部提供资金;三是在不损害银行最基本利益的范围内,政策性
f金融(面向特定部门的低息融资)是有效的;四是政府应鼓励并利用借款人联保小组以及组织借款人互助合作形式,以避免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不完全信息所导致的贷款回收率低下的问题;五是利用担保融资、使用权担保以及互助储金会等办法,可以改善信息的非对称性;六是融资与实物买卖(如肥料、作物等)相结合的方法是有效的,可以确保贷款的回收;七是为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应给予其一定的特殊政策,如限制新参与者等。我们认为,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业收入的不确定性、农业投资的长期性、低收益性以及生产的分散性等特点,导致了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和资金的使用成本都比较高,正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市场,产生了市场引导的失效。因此,在农村金融体制构建过程中,政府适当干预是必要和有效的。从各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演变来看,政府干预在农村金融构建的早期的确起到了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政府干预并不是金融发展的最终目标,随着金融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干预只能越来越阻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r